第688章 避难所和新起点(1/3)

    避难所和新

    一周后,开封高等特别法庭再次座无虚席。

    法庭内空气仿佛凝固,所有人都屏息等待着这场全国关注的审判迎来终局。

    控辩双方的较量在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后立刻进入白热化。

    刘成久的辩护律师抓住最后机会,试图在细节上翻盘:

    “审判长!即便汇票底单为真,也只能证明有资金往来,无法直接证明这就是通敌贿赂!

    或许是私人借贷,或许是其他商务往来!

    笔迹鉴定也可能有误!”

    检察官立即反驳:

    “辩护人忽略了一个基本事实:这笔来自直系控制区、通过隐蔽渠道、使用化名、且时间与密信往来高度吻合的巨款,与你当事人作为军事主官的合法收入及公开商务活动完全无法匹配!

    结合密信内容及证人证言,其贿赂性质无可辩驳!”

    关于无线电记录,辩护律师坚持:

    “无法破译内容,则不能作为定罪依据!或许是其他机密军务!”

    检察官则回应:“异常联络模式与通敌行为关键节点完全同步,已形成强有力证据链条的一环,其证明力法庭自有裁量。”

    孙宝昌的辩护人则将火力集中在账目复杂性上:

    “账目混乱是多年积弊,前任、战损、管理疏漏都可能造成亏空,全部算在孙师长一人头上,有失公允!

    那些商人,本就是游走在灰色地带,他们的证词为了自保或报复,怎能全信?”

    检察官则出示了审计人员的综合报告:

    “经独立审计核算,扣除可核查的正常损耗、有限战损及可能的管理误差后,依然存在巨额、系统性、且与孙宝昌个人消费及投资记录直接相关的资金缺口。

    商人证词与查获的私账、银行流水及部分军官供述形成交叉印证,可信度高。”

    双方你来我往,引经据典(主要是引用新颁布的各种条例),争得面红耳赤。

    旁听席上的市民们听得眼花缭乱,既惊叹于律师们的口才,也隐约感到,定罪似乎真的需要这么多弯弯绕绕的证据和辩论,而不是谁官大谁说了算。

    最终,随着审判长多次提醒请围绕核心证据与法条辩论,激烈的法庭辩论环节结束,进入被告人最后陈述。

    刘成久仿佛被抽干了力气,他望向审判席,又绝望地扫了一眼旁听席,声音嘶哑干涩:

    “我刘成久带兵多年,没有功劳也有苦劳,是一时鬼迷心窍,受了小人蛊惑,走错了路。

    求法庭,看在我往日劳苦功高,看在我家中尚有老小的份上,从轻发落啊!”

    说到最后,竟带了哭腔。

    孙宝昌更是彻底垮了,他几乎站不稳,靠着被告席的栏杆,反复喃喃:

    “我认罪!只求别赶尽杀绝,家产你们拿走,给我家里人留条活路吧……”

    两人的哀求在庄严肃穆的法庭里回荡,带着穷途末路的悲凉,让一些旁听者也心生复杂滋味。

    审判长面无表情地听完,敲响法槌:

    “被告人最后陈述完毕。

    现在休庭,合议庭进行最终评议。

    一个时辰后继续开庭,宣布判决。”

    休庭的一个时辰,对许多人来说格外漫长。

    法庭外,人们成群地议论着,猜测着结果。

    是杀?是关?

    一个时辰后,法槌再次敲响,全场肃立。

    审判长手持厚厚的判决书,目光扫过全场,最后落在两名面如死灰的被告身上。

    “河南省高等特别法庭,关于刘成久、孙宝昌等一案,经公开审理,现已审理终结。”

    审判长的声音如同冰冷的泉水,流淌在寂静的法庭里。

    “本庭经审理查明,”

    他随后用简练的语言,概括了法庭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,与控方指控基本一致。

    每说一条,刘成久和孙宝昌的身体就不易察觉地颤抖一下。

    “……上述事实,有物证、书证、证人证言、鉴定意见、审计报告及被告人部分供述等证据证实,证据确实、充分,足以认定。”

    审判长提高了声调:

    “本院认为,被告人刘成久、孙宝昌身为高级军政官员,本应恪尽职守,保境安民,却利用职权,犯下严重罪行,社会影响恶劣,应予严惩。”

    “根据《河南省军事刑法》第1条、第12条,《河南省惩治贪污渎职暂行条例》第3条、第9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”

    所有人的心都提到了嗓子眼。

    “本院认定刘成久擅通外敌、危害国防、勾结外力、破坏地方安宁罪名成立;

    孙宝昌重大贪污、严重渎职、纵容部属危害地方经济秩序罪名成立。”

    “根据《河南省军事刑法》、《河南省惩治贪污渎职暂行条例》及相关法规,并参照量刑准则,本庭判决如下:”

    “被告人刘成久,数罪并罚,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,褫夺公权终身。”

    “被告人孙宝昌,数罪并罚,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,褫夺公权终身。”

    没有死刑!

    旁听席上响起一片低低的哗然。但审判长的话还没完。

    “关于涉案财产追缴部分,”

    审判长继续道,“经查,刘成久违法所得(含受贿款项及其利用非法所得经营之产业)共计估值约大洋二十八万元;

    孙宝昌贪污、倒卖所得及其利用赃款置办之产业,共计估值约大洋四十一万五千元。

    上述非法所得,依法应予全部没收,上缴省库。”

    这时,审判长特别强调了一段,让许多竖起耳朵的市民代表精神一振:

    “但在执行没收时,需依据《山西省人权保障暂行规定》之精神。

    法庭经核查,刘成久、孙宝昌二人名下,除前述非法所得及明显超出其合法收入的奢侈财产外,其家庭原住所用宅邸(各一处,面积合理)、保障直系亲属基本生活之存款(按本地中等生活标准核定)、必要的生活用品及个人衣物等,不在没收之列,予以保留,以维持其家庭成员最基本之生存与尊严。

    具体清单将由执行法庭另行核定并公示。”

    这段话在法庭内引起了更深的议论。

    没收家产,却给家里人留下房子和基本活命钱?

    这似乎和以往抄家灭门、扫地出门的做法不太一样。

    审判长最后宣布:“如不服本判决,可于十日内向本庭提出上诉。闭庭!”

    法槌落下,这场牵动开封人心的审判,终于画上句号。

    退庭后,市民代表们涌出法庭,在台阶上、街角边就迫不及待地议论开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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